一、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禁止的,比如在上市公司当总经理,然后把相关的业务都交给了自己名下的这些公司去运作,这就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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