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融资是一种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将此种融资方式再行划分,可以分为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意味着需要承担不同的风险。就目前市场形势来看,新三板企业融资租赁存在一些阻碍,该如何解决呢?
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很少,仅有远东宏信,渤海租赁和中国飞机租赁曲折上市。
在海外上市方面,2011年3月,远东宏信成为国内第一家成功在港交所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创先河。2014年7月,中国飞机租赁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同时也成为亚洲第一家上市的飞机租赁公司。在内地,2010年渤海租赁借壳*ST汇通,实现了整体上市。随着新三板各项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受到的关注度逐渐升温,新三板也迎来了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融信租赁。
1、融资租赁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很低,这就对上市后的PE估值产生影响。资产收益率较低,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监管层那里,都成了融资租赁公司上市的一道跨不过去的关键门槛。李聪方介绍,业内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回报率高的在1%,低的在0.6%至0.7%的水平。这跟制造业相比,远远不及,因此,市场对融资租赁模式的认可度还是不高。
2、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在国内审核制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能力是监管层考虑是否能上市的重要因素。监管层担心,融资租赁公司没有长期持有的资产,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以三五年或者更长的十年为期限,期限一旦结束,持续盈利能力将被质疑。
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引入融资租赁方式,实现了融资租赁的从无到有。但在引入这种方式的同时,对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异同点、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和内在运作规律、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生存环境和空间等问题虽有一些研究和认识,但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滞后给融资租赁的生存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1)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由于原经济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处理经济纠纷中无法可依,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特别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形成一部分租金拖欠和难以收回的主要原因。
(2)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标准,可依据的会计准则散见于其他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未能从设备使用年限、残值处理、计提折旧和成本入账方式等角度严格区分融资租赁和传统经营性租赁,未能从会计制度的规定中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这种状况使人们普遍对融资租赁感到困惑,这是融资租赁业务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同时也给税收政策的实施和机构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管带来困难。
(3)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目前,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该新兴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够充分;二是税基、税率不统一。两者均对融资租赁业的良性发展、合理竞争和有效监管带来不利影响。
3、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外经贸部承担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原国内贸易部承担对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的管理。虽然有三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管理,但至今为止未出台统一的机构管理办法。行业管理 上的分散局面带来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目前,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而一般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种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均不能适应融资租赁业务投资大、周期长、现金流量差的特点,使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抗风险能力低的弱点。
(2)资金来源和生存空间狭窄。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允许吸收部分存款,但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很难吸收到长期资金来源,而且由于是金融机构,银行不得向其贷款,因而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发生严重不匹配现象,导致短资长用,融资租赁公司容易出现支付困难。因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放弃主业而从事一般借贷业务的倾向。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股本金外,主要依靠股东借款,其资金来源受到外债管理和股东融资安排的限制,不能根据融资租赁市场的需求情况自主筹措资金,同时,由于存在外汇管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国内设备租赁时遇到障碍。一般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以资本金为限,由于其注册资本少,银行借款必然受到限制,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间更趋狭窄。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10%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去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
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的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中国的租赁业正处于现代融资租赁的起始阶段,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位置,按照客观规律去改变自己、发展自己。美国的租赁业也经过历次磨难,才发展到今天的成熟阶段。所以,中国租赁业若要能快速发展,取决于许多因素,但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
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等各管理层往往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来规定、解释租赁公司的行为准则。多头管理使整个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也不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势必影响租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所以,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办法需改为统一立法、统一管理。中国政府应尽快颁布融资租赁法》,使融资租赁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融资租赁业的规模发展。
中国政府可以考虑的优惠政策包括:
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畿投资税收扣减轻勤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这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通过加速折旧可使承租人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
3、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4、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
5、建立风险保障体制。在建立信用担保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以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融资租赁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租赁业是完完全全的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 同时租赁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必须具备诸多相关企业分担风险、共谋发展的机制。因此,必须构筑出由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组成的联盟,创造“合作互利”的价值链。融资租赁企业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控机构,公司内控机构由监事会、专业控制体系组成,维护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种经营风险。
(四)积极创新
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
比如:
1)加大杠杆租赁(LeverageLease)、出售回租租赁(Sale andLease-back)、委托租赁(EntrustLease)、风险租赁(Venture Lease)等业务范围。这几种新的租赁方式既可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可减少租赁公司风险。其中,委托租赁一般是用于国家鼓励或与基础设计投资相关的项目上,如IT产业、飞机、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健等产业。这类项目期限长,收益稳定。另外,风险租赁是针对高科技产品及产业进行租赁,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合作租赁就是以财税、银行、承租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百分比租赁是以收益权担保、收益分成的租赁方式。通过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
3)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直接进口转租赁外,在鼓励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如机电设备、船舶、机械制造出口等,以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新三板企业融资租赁出现的时间较晚,存在着缺乏理论研究、融资租赁长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等现象,导致,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一直以来都存在经营状况不佳等情形。针对不同的难点,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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