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属于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意提交材料未体现和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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