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死亡可以按照继承处理股权,与隐名股东并无关系。对于公司内部来说,显名股东属于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在公司内部及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中,由显名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所以隐名股东无权处理显名股东死亡后的股权。
二、法律关系的构建规则
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构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股东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隐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内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对抗力的这项例外,与上述的第一项规则并不冲突,第一项规则保护的是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这项例外保护的是有正当理由不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显然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情况处理,涉及到死亡后遗产的继承应当严格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或者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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