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部分抽逃可以除名。
股东抽头出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对于严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会可以决议对抽逃资金的股东除名。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会驳回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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