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法定事项之一。公司的法定事项一共有八项内容,而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登记事项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同类型公司的要求,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经有关验资机构进行审验并出气合法证明后,工商登记机关方能进行注册登记。没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额达不到法定限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无论公司所在的行业、部门或经营的范围有何不同,但都要从事经营活动,并在该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注册资本就是这一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司有了注册资本才能生存,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在一般意义上,公司的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或者说是市场交换活动,这种活动只有财产者才有资格参加,因此,公司作为一种法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人格以其财产为基础。在民法上无财产既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公司与自然人不同,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独立财产的集中体现,它独立于其它法人和自然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的其它财产,使之成为公司存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2、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额,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
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应当指出,股东是以公司发行资本或者说股东已认购资本而非章程中规定的授权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而在实行不同的资本制度的国家,发行资本与授权资本可能是不一致的。另外,股东认购了公司发行资本后,即承担了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即使尚未完全缴清股款,也应以认购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注册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但应当指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非资本清偿债务的,注册资本并不能表明公司资产的价值,公司资产因亏空、耗竭等原因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从这个角度,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是虚幻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各国立法大都限制公司举债过多,对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一系列资本维持的措施,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建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之所在。只有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确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仅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奠定了坚实的财产基础,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增值保值的目的。
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债权人同公司之间之所以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看重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为,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为限,这样一来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能够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只有公司的全部资产,而公司全部资产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寡。公司注册资本之多寡,往往是公司实力大小的明证,是公司取得社会信赖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一旦这种信赖产生,它就会在社会群体心目中保持一段时间的稳定,从而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前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必须全部缴清,所发行的股份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购。但我国曾经存在注册资本虚假的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一是以少报多,注册资本号称百万,实则几十万的情况为数不少;二是由主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资金担保,注册资本与实有财产完全脱节;三是公司设立时由他人贷借资金注册登记,设立后便抽走返还,注册资本往往徒有其数。注册资本虚假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信用虚假扩大,举债能力降低,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不得回购公司股份;禁止法人间相互持股公司发行股份未能认足时公司发起人应连带认缴;实物出资估值过高时发起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等等。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的法人承担。另外,银行、会计事务所如出据虚假证明或验资不实,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规定在于维护注册资本的严肃性,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注册资本的多少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不同规模的公司,国家对其所实行的外管理以及公司法对其内部管理的要求都是不同的。国务院1993年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报告就具体表明了国家对不同规模的公司所采取的不同管理措施,它规定:“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实……报请国务批准”,“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下,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实……报请国务院有关经注综合部门批准。”“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这种核准管理上的区别对待,表明了不同规模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
公司的规模不同,公司法对其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有差别。如法国公司法第64条就明确规定:“资本在三十万元法郎以上的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督人。”这是因为大型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并且它一般都发行大量的股票,牵涉到众多股东的,因此必须对其管理机构,特别是监督机构的设置做出法定的要求,以防止少数人操纵,控制公司,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