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199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强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
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