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是指什么?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哪些权利?
一是可复制权,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通过复印、录影、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单独的一份或者是多份向他人传播的权利。
二是发行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出售或者是赠送给其他人,然后以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是出租权,享有其权利的人,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让其临时使用,或者录制其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四是展览权,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开展览。
五是表演权,权利人公开表演的作品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播送的权利。
六是放映权,通过一些电子技术设备,将其美术或者是影视作品等公开播放的权利。
七是广播权,权利人可以许可自己的作品以无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传播。
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有权利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从而使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其分享的作品。
九是摄制权,就是通过摄制或者是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将其作品固定在某一特定的载体至上。
十是改编权,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目的改变其作品,并在其作品的基础至上创造出更加具有独创特性的新作品。
十一是翻译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也有权委托他人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
十二是汇编权,权利人有权利将自己的一部或者是多部作品中的片段进行编排,从而汇编成一部全新的作品。
十三是其他未规定但是应当属于权利人著作财产权范围内的权利。
复制很好理解的,就是把原来一份作品复制成多份,比如作者在出版了书籍以后,可以将出版的这本书籍复制成多本,复制权属于著作权当中的财产权,复制权可以单独让别人使用,也可以把著作权的财产权整体转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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