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什么情况算违反《著作权法》?
(一)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三)第4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第48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第49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条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权人的同意使用作品。但在出此之外的情况下,任何对作品的侵权行为都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著作权人损失。著作权的纠纷可以进行民事调解,但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也可在三个月内对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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