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下列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经济庭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的案件,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7天内立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后15天内提出答辩,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员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并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则进行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辩论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不得再行上诉。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根据专利法第58条、59条和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有关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违反专利法第20、67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衔私舞弊,情苦严重构成犯罪的专利犯罪案件,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关专利的犯罪案件首先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和侦察,确定了犯罪事实以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经过法庭询问、陈述和辩护,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再行上诉,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