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单位使用该专利是不违法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权的转让材料有哪些?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提交两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归于我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赞同赞同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两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归于我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出具两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改变手续,有必要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许其委托的专利署理组织处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我国大陆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区域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我国大陆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我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则处理。
三、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
民事主体若是由于由于工作的原因才获得了专利的,那么单位使用是不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的,在专利的有限期内,职员不得将该专利转让给其他的民事主体使用,这是由于在这段期间,只有单位才可以实施转让专利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