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 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版权。"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存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例如:甲研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药方外泄。
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据上述单纯事实消息的性质,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权,关于这方面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播放媒介传播的单纯事 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公有形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释义:规定关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人们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越来越看重,因为有了知识产权,就可以得到对应的收益,如果有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自然是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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