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吗?
作品标题也受到着作权保护,原因如下:
第一, 作品名称通常是作品主要内容的体现,是作者思想的高度概括。
为了使作品名称概括出作品的主要内容且能让别人一看作品名称就可知道全内容,并且要给作品命一个新颖不落俗套的名称,需要相当的技巧和作者反复构思,对作品名称进行不断思索、提炼直至最后才作出选择。因此,作品名称往往包含了作者大量的智力活动,是作品思想的集中体现,属于作品。由于作者在确定作品名称时,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事实上,在国外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保护,如法国198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后,“任何人不能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此外,对作品名称采用这种法律保护模式的国家还有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国。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作品标题予以保护,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现行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中发现保护作品标题的有关规定。
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有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标题的含义。
第三,将作品名称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具独创性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对于作品名称的判断,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看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要将作品名称与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有些作品名称单从字面上看,本身可能很普通,但是作者在作品名称的安排上将作品名称和作品内容巧妙地结合起来,超脱了作品名称的字面意义,赋予了作品名称全新的寓意,我们仍然认为这样的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可能不具有独创性而否认其独创性。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为公民的,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我们在欣赏任何作品的时候首先都是看标题的,通过标题基本上可以大概了解到这部作品要讲述的内容,因此,标题跟作品本身是不能分割的,所以法律上不可能只保护作品的内容,而不保护作品的标题,标题和内容的著作权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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