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其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中包含了广播电视组织权、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和录制者权。那么有关网络侵犯邻接权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网络侵犯邻接权的相关内容。
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革,在传统传播手段之外,出现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内容 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究其本质而言,与传统的传播主体有着跟相似的特征,都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者载体,将作品提供给广大公众获知、欣赏和使用。
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成为法律中的邻接权的主体,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解释。作者认为,无论从网络发展普及的情况,还是公众对它的需求程度、依赖程度,还有网络提供的服务性质,网络服务商的作用都更接近出版社等传统传播组织,既然网络有了第四媒体的称谓,那么网络服务商的地位与传统媒体接近或者并齐也不是不无可能,即便不能成为现实,至少应该确认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服务,它提供的传播行为是有其独创和智力劳动内涵的,那么法律保护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智力成果 也属正常。
由此,其他的媒体、传统的邻接权主体、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过活动中就应该尊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照搬他人网站内容、整体版式设计,转载其他网站内容不署名、不注明出处,不仅侵害了相关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将侵害到网络经营者的权利,而不论这种权利是否被称为邻接权。
以上只是将网络上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做了一些列举。这些行为因为是发生于网络之上,侵权行为实施简单、侵权范围无限制扩大、侵权影响面异常恶劣,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非常严重。由于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媒体,作者多使用匿名或者网名发表作品,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剽窃,致使网络侵权官司认证难度加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许多作者,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频频被侵权,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倘若任侵权行为蔓延,势必打击网络用户创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而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上文可知,很多作者在网上发表作品时使用的是网名或者笔名,这样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剽窃,致使网络侵权官司认证难度加大,所以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您的著作权权益遭到了别人的侵权,建议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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