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释义软件(英语:Software)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电脑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二、作品要具备什么条件
作品一般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劳动成果。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
(2)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即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
前一要件,使作品能够反映作者的思想与智慧,构成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精神价值,后一要件,使作品能够通过复制而获取一定收益,具有了经济价值。
在日常生活当中,著作权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对于我们国家整体的创造力都起到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当然着作权的作品要享受到保护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当中的规定,必须要有有形的形式,能够被人们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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