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就是传播者以及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使用著作,然后依法取得的经济报酬的一种权利。那么关于著作财产权大家了解多少?关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的详细内容。
所谓著作财产权,系指著作人或依法取得著作上财产权利之人,其对于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享有独占之利用与处分之类似物权之特殊权利。详言之,著作财产权属无体财产权或准物权,其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有体财产权系存在于特定之物,而无体财产权属于抽象存在之权利,其效力并不受限于特定之物。准此,著作财产权所保护客体为著作,而非著作物。故著作财产权人具有直接支配权,除具有消极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外,亦有积极之实施权,其属绝对权之性质,得对抗第三人。故著作财产权人一方面直接支配其保护客体而实现权利内容,行使实施权能;另一方面得对任何人主张著作财产权,并禁止他人妨害其支配,具有排他性格。
(1)原则:创作保护主义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十条)。上述所称著作权,包含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因此,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于著作人著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无须履行注册、登记或著作权标示手 续,故我国著作权法系采创作保护主义或非形式主义。所谓完成著作者,并不以著作全部完全为必要,若客观上已具有保护价值,虽仅为完成部分著作,仍受著作权之保护。
就保护著作权之取得成本而言,创作保护主义者,国家无须设立机关审查著作权要件及办理申请、登记业务,著作权人或受让著作权人毋庸支出申请与登记之相关费用,使当事人取得或移转著作财产权之交易成本低廉,不似专利权采登记主义,国家与当事人均应负担登记之成本。再者,著作人自行创作而未抄袭或 复制他人之著作,即具备原创性之要件,纵使该创作之结果恰巧与他人著作雷同,亦不丧失原创性。此与专利要件之新颖性不同,如研发所得之技术与他人已发表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之技术相同,则不具备新颖性。因新颖性非著作受保护之要件,因此著作人取得著作权,毋庸支出搜寻既有著作权资料之成本。从而,比较著作财产权与专利权间因取得或移转之交易成本,著作权法显较专利权法具有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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