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侵权受行政处罚情形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
(1)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2)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4)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5)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现实中,虽然有些行为从表面上看起来,确实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结合法律规定稍加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此时的“侵权”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而这主要就是行为人存在抗辩事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著作权有所侵害,但实际却不能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