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职务作品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职务作品归根到底是作者个人意志体现。
2.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就职务作品来说,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完成作品,只要最后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可。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和动向,单位都会有所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决断。
3.对作品享有权利的程度不同。
单位对于法人作品倾注了较多的精力,相应地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作者的负担,因此,对于法人作品,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权利。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在创意和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单位只是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方面的客观帮助和便利,因此,作者应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简而言之,如果一部作品在性质上究竟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其中的关键判断因素是看该争议作品由谁承担作品责任,如果该作品责任由作者承担,则应该是职务作品;如果作品责任全部由单位来承担,则是法人作品。当然,这里的作品责任,应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等。
二、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界定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的规定显得太笼统而容易产生歧义,这造成了人们对职务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弥补,即规定,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在进行明确的区分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作品人是否利用了单位的资源进行了创作,且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单位的著作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个人创造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是属于单位所有,但著作权人可以享受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