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同专利权人限制彼此独自使用专利权是合理的,关于共同专利权的使用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约定优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二、专利权限制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如果专利权存在着共同权利人,具体如何使用该专利权本来就是由共同专利权人协商确定的,大多数的共同专利权人都是约定彼此可以使用属于自己单独发明创造的那一部分,也有一部分人约定对专利权的使用都得相互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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