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强制许可规定中,包括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内的公共利益,是颁发强制许可的一项重要理由。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强制许可。
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昨日透露的。
尹新天昨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线介绍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他透露,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2月底上报国务院,并且有望在2008年生效。修订草案中,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达菲”供不应求。瑞士罗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权生产和销售达菲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由于各方纷纷要求瑞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罗氏不得不初步放开达菲的生产权,并启动接受企业申请和罗氏“合作生产”的制度来扩大产能。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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