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所需资料
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
2、宣誓书及委托书
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
(2)临时申请案:
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
2、小个体申报书
(3)主张优先权:
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1] 。
申请资助
向美国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通常也可以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官费减免
1、自然人;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司的相关人数;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申请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3、连续申请案(技术方案不变,保护范围修改)
就原申请案为基础母案,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案,通常应在最后核驳审定后,而原申请案未被放弃之前,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修改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争取专利的核准,并保留原案的申请日。
4、部分申请案(类似于国内的部分优先权规定)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在美国申请专利需要有相关的发明和设计图然后是宣誓书和请求,如果是我国公民申请美国专利的话首先需要在中国的专利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在美国申请专利。而且在美国申请专利需要一大笔费用,但是如果是通过我国政府的部门的相关资助,是可以得到我国政府的相关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