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的;
(6)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请求的,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委托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接收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4)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由办案处(科)室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或转送;
(5)对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8)按照职责权限,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以及督促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