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面所说的这三种情况下面,所有的人使用相关的专利都不会构成侵权:
(一)首次进行销售:享有专利权的当事人制造、进口或者是者经过了享有专利权的当事人的许可之后制造、进口的相关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法律所许可的专利方法将直接获得的相关专利产品售出之后,使用、许诺他人进行相关的销售或者销售这个专利产品的,该当事人不算是侵犯了专利权。这一个专利使用原又又被叫做为“权利用尽原则”,对于任何需要合法的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她都适用。
(二) 善意侵权行为:为了可以达到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或者销售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被私自制造出来并且进行售出的专利产品,在使用者不知道这是没有经过这个专利权人的情况下,或者是按照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相关的产品,能够证明这个专利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这一种情况在法律上面被称作为“善意侵权”,当然这里所说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使用”和“销售”这两个方面,对于相关产品的制造或者相关的产品进口,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相关的行为人应该知道或者说是有一个义务去知道现在所制造的、进口的专利产品是不是属于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的情况:对于在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制造出来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相同的方法或者是制作方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的一个必要准备,并且仅仅只在一个限定的范围里面继续进行制造和使用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一般来说,上面所说的这几种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里面使用相关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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