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的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保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因此,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 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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