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授权许可合同并不是强制备案的,但许可合同备案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利益。
备案不是必须的,但是通常都是这么做的,独占许可作为一种许可合同自签订起生效,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但是,备案是对抗效力的要件,专利权常常被视为准物权,存在公示公信的原则,备案实际上就是一种登记,使独占许可这样一种状态能为第三人所查知,从而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可以进行备案,但备案并不是强制要求的。
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专利权独占许可没有强制备案,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中,许可合同并没有强制备案,但是双方可以通过备案以后有效的保障双方的利益,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选择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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