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处处可以接触到专利,专利不仅是商业方面的概念,也是法律方面的概念。有一个词叫做专利技术合同待定,对于普通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模糊的术语,如果对它了解不清楚,那么在有关法律的交涉中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本文将仔细为您解释此术语的含义
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专利合同诉讼中的首要问题。确认专利合同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讲是解决专利合同诉讼的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专利合同诉讼案件,首先要审查专利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效的专利合同,因为其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请求就不能实现。 [1]
对于专利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应当依据《合同法》 [2] 对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而且要依据《专利法》的特别规定。
从实体要件上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的专利合同为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专利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专利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通常是指当事人的先期违约行为。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权利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利合同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专利合同待定是其中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涉及合同则必然涉及纠纷,许多人常忽视专利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因而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专利技术合同待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只有当了解法律,懂得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这个问题才能得到很比较好的解决
延伸阅读:
关于专利的优先权原则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