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法院终止诉讼的申请被告可以提出来吗?
当前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一方在收到起诉状后针对原告的权利基础提出无效宣告,以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为依据向审理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已经成为被告一方常用的应诉策略之一。只要中止诉讼的请求被法院准许,一旦权利基础商标被宣告无效就可以釜底抽薪,侵权案件不战而屈人之兵;退一步讲,就算权利基础商标最终被维持有效,中止诉讼也可以成为缓兵之计,进而为备战侵权诉讼赢得时间。
商标权在获得授权后虽然理论上随时都存在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的可能,但在其被宣告无效之前,作为一项有效法定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可如果严格执行,而不考虑权利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一旦作为权利基础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自始无效),必然会伤及无辜。法律也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特性,为了保持利益平衡,才设置了诉讼中止程序,赋予法官在作为基础权利的商标权被提出无效宣告后是否中止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通过无讼检索工具,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中,以“无效 中止”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裁判文书4303份,其中涉及专利权的较多,涉及商标权的较少,涉及商标权的裁判文书时间最近的,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就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4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鉴于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商标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且该申请已被受理,因此被告提出的应当中止诉讼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经过对前述检索结果中的商标权类裁判文书进行大致分析,对于是否支持中止诉讼的申请,相关法院的理由相对较为简单,且在对无效宣告是否可以成为中止诉讼事由的理解上有较大差异。赞成应当中止诉讼的最新裁定,如xx中院(2017)陕04民初218号民事裁定、xx高院(2017)xx终1073号民事裁定,其裁定理由往往概括为“侵权案件如何处理取决于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裁定中止诉讼;不支持中止诉讼的最新判决,如xx高院(2017)xx终413号民事判决、xx中院(2017)浙03民终2445号民事判决,其坚持继续审理侵权案件的理由往往概括为“合法授权的商标权在被宣告无效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保护,被提出无效宣告只是程序行为,不符合应当中止审理的条件”。
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有关中止审理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差异也不大。但关于商标权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却是空白,更多时候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权提出无效宣告的情形是否属于前述民诉法规定的情形,在理解上有较大差异,认为属于的法院会中止审理侵权案件,认为不属于的法院会继续审理侵权案件。最高法院也未曾就此类情形的案件做出过生效裁决。
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结合中止诉讼的制度设置本意,法院对于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权提出无效宣告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申请是否准许,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告是有权利提出对法院判决不服行为的,但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条件,而且还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要求,终止他人的诉讼请求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让自己有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