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接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对商标间接侵权是有原则性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直接侵权:《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种行为,分别是: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于第52条在列举这5种行为时,却均未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构成要件,根据知识产权侵权原理,只能将这5种行为理解为“直接侵权”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的侵权主要就是要划分直接侵权还有间接侵权,一种是侵权者直接用他人的商标,一种是为侵权者提供便利从而导致的间接侵权,这两种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情形,但不管是哪一种对于侵权者都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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