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媒体商标可以注册抢注,但根据《商标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向商标局陈述商标在先使用事实和理由,提出反对注册意见。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保护都是按类别进行的。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对于媒体来讲,如果是基于在媒体涉及的类别注册,应当集中在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第35类的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新闻记者服务等范围注册。注册成功之后,媒体的一般产品,比如报纸、期刊、电视节目等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如今,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酝酿并实施多元化发展之路。一些率先踏上“破冰之旅”的媒体,经过几年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这些延伸产业链的商标注册保护也不容忽视,及时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才是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有效途径。
1、申请注册尽量提早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应该提早动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因为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媒体而破例。
2、注册范围适度扩大
对于媒体来讲,除了注册涉及类别以及延伸产业类别的商品、服务商标外,还需要进行适当的防御性商标注册,许多媒体对核心品牌实行全类注册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全类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铁桶式”的保护,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确保媒体品牌显著性、提升品牌价值的最有效手段。
将自身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名称、简称、图标、子品牌等注册为商标,并适当进行防御性注册,及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构筑商标“防火墙”,往往是商标注册保护的理想状态。但实际上,大多数媒体的商标保护工作都很不到位。商标一旦遭遇他人抢注,就必须及时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3、沉着应对,抵制炒作
当媒体发现自己的刊名、标志、名牌栏目等遭遇他人抢注后,首先应该沉着应对。一方面,平和的心态利于自己深入了解事实,判断事态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对抢注人的炒作说NO,可以有效抵制“职业注标人”炒作日益升温,达到以静制动的效果。
4、异议机会,切勿错失
商标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书件、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在我国,有权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商标局,但《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这意味着,把握异议机会是媒体阻止被抢注商标获准注册不可错失的机会。因此,在得知他人抢注商标之后,应及时就异议事由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并在初审公告之后,立即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
企事业单位通常不会安排专人定期浏览商标局公告信息,这样就很容易错过异议机会。因此,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全方位监测,就成为企业应对商标抢注的必要措施。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能第一时间掌握商标公告信息,而且组织编写的异议材料专业、说服力强,异议成功率当然也会大大提高。
5、争创驰名商标,强化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鉴于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具有相当高的商业价值,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综上而言,如果媒体自身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将刊名、标志、名牌栏目等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就算自己以后发现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也可以没有时间限制的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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