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1、商标在注册过程中
①提出异议:在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对方注册商标的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自己企业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
2、商标已被抢先注册
①无效申请:据《商标法》第45条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如果是驰名商标的话,就不受时间的约束。
②撤销申请:如果他人恶意抢注后三年未使用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③司法起诉:可以去法庭向恶意抢注者提出法律诉讼。
④私下协商:提出异议的情况是要在商标比较出名的情况下才会比较容易成功,而如果商标价值对公司很重要,就只能先协商购买转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