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旅游景点抢注行为的对策是什么
1、做好旅游品牌资源摸底和规划工作。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工商机关可会同旅游等部门,对当地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形成有关城市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商标保护现状方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地方政府,推动旅游产业重视商标工作。对尚未注册商标的旅游景点,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进行商标规划和注册。
2、加强对旅游景点经营方的行政指导。可通过走访企业,召开旅游行业专题讨论会议的方式,向旅游景点经营方宣传商标知识,引导其增强商标意识,尽早注册商标。对于已被恶意抢注的,指导相关权利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当前,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因利益和素质问题,往往会协助抢注人进行恶意抢注。因此,要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指导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自律制度,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行为的“帮凶”。
4、积极向旅游部门建言献策。旅游景点的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保护景点商标,就是维护其形象和保护其无形资产。笔者建议国家旅游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中,增设景区名称必须注册商标的硬性指标。
二、商标异议旅游景点抢注频发的原因
1、旅游景点经营方和管理方商标意识薄弱。不少景点的投资开发商、经营者和管理机构在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经营时,只重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景点的开发利用,忽视对旅游景点商标的注册、开发和使用,未实现旅游开发与商标注册同步进行。
2、景区的高知名度引发“搭便车”行为。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因此,有的商标抢注入动辄注册几十甚至几百个景点商标,以期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利用景点名气销售自己的商品,
3、“三权分离”现状制约景区商标工作开展。旅游资源一般实行“三权分离”的管理制度,即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分属不同管理机构, 经营权则属于投资商或经营者。这种“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但也会造成谁都不管的局面。例如,由于经营有一定期限,而商标注册费及续展费需由申请者交纳,景点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高,对景点商标遭抢注也反应冷淡。
在旅游景点被抢注之前要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因为很大程度是哪个商标注册的申请绝大部分是通过商标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的。而有一些代理机构会因为代理人的利益协同抢注人进行恶意的抢注,所以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是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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