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字被抢注商标属于侵权。姓名商标具有商标的区别作用。但公众人物的姓名作商标则涉及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当代公众人物则因他们的言行举动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当今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
当代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
这类商标的审查,与普通姓名商标审查的不同点在于,在审查之前,首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这其中包括申请人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况),然后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需要说明的是,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活跃在当今政界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辈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追求商业利润是不争的事实,而这类商标即使是善意使用,也会对其本人或者其后人造成伤害,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且与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相悖。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第35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
已经去世的一些名人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具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其家属如果追究注册者的法律责任的话,是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的。还有就是,使用已经去世的名人的名字注册商标和抢注商标这是不同的性质。抢注商标的构成并不是因为注册方使用的是已经去世的名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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