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当被抢注商标还在初审公告期内时,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见(商标其他业务)。
2、提出撤销申请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成功,该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或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撤销申请流程及详情请咨询百诚商标的知产顾问
3、商标无效宣告
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具体申请流程请关注(商标其他业务)。
4、花钱购买
若你使用多年的商标名不适合使用以上4条方案,那么只能花钱从抢注者手中买回。不过一般涉及被抢注的商标,商标交易价格通常都不便宜,毕竟抢注者原本就是有所图的。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商标使用多年被他人抢注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尚未注册成功,那么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向当地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经注册,那么自注册的五年之内,被抢注的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如果是国际驰名商标可以申请海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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