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规制的,被侵犯商标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与商标权有关的民事争端却有很多。很多人对于商标侵权的具体赔偿数额标准有疑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第六十三条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权利人因侵权而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金额;而在侵权的损失无法明确的情形下,就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为这一行为而得到的利益来确定;两种方法都不能确定的,就可以通过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具体确定。而对一些有恶意、情节上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可以判罚用上述方法确定金额的一倍之上,三倍之下。
对于这条法律规定,还应了解到的有以下几点: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指的是什么?根据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文件,可以知道这一损失是由权利人被侵权而引起的其销售商品减少量或侵权商品的售出数量乘以其单个利润来计算得到的。除此之外,侵权人还需要赔偿给权利人一部分合理开支,即权利人为了使侵权行为停止而付出的花销。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对这一侵权行为调查和取得证据的合理费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都算在赔偿金额合理开支内,只不过后者还应当看当事人有没有提出诉讼请求,以及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判定。
二、赔偿金额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来确定,那么这个利益又该怎么算?根据最高法解释,这一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出的数量乘以其单位利润来得到,如果侵权人恶意侵害权利人权利,且较为严重的,需要赔偿原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除去这些赔偿之外,当然还应该算上合理的开支。
三、法院会通过权利人的意见和所提交的证据内容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来讲就是说,因为权利人已经举证完全,且掌握着主要资料,所以人民法院就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簿、资料之类的材料;假使侵权人不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是不真实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通过权利人提出的意见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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