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超过1O%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指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
1、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实行防御性注册的保护策略
商标的注册应从被动变为主动,企业在实施市场战略之前应当将商标战略前置,并将其放在不可或缺的位置。在商标设计的同时,部署该商标的使用范围并做好相关注册准备。与此同时,商标设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也尤为重要,相差一天的商标申请,足以致使企业市场的功亏一篑。通过商标抢注的典型案例,企业应当主动学习,并吸取教训,从而达到提高商标意识的目的。为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人抢注,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及时注册和防御性注册,以取得法律的保护。[12]同时我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了其成员国,企业可以通过代理组织进行国际注册,可以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视同在有关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先注册为原则,意味着一个企业通过注册即可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无须使用该商标,在注册成本较低且持有商标成本也比较低的情况下,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只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人就可能把数量可观的资源投资于似乎有价值的新品牌名称上,甚至会将一些驰名商标注册在原始商标人已不再生产或还未生产的那些产品上,期待在未来再转售或再许可给原始商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抢注人手中往往会有若干个商标等待出售,如果加大商标持有成本,就会加重抢注人囤积商标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从注册之日起从来没有被使用过,应该逐月收取商标闲置费,收取的比例应逐月成倍提高,到3年期满,还未使用过,便可直接撤销。为了防范商标抢注人规避法律,商标法应该对商标使用的含义作明确界定。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该条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使用标准明显过低,造成商标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鉴于我国商标抢注实际情况,为保护商标资源不至于被过快地消耗,我国商标法应该采取严格的使用标准。[13]即要求该商标的注册人必须真实地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核定的商标,且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
删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规定。由于第三十一条后半句引入了主观恶意因素,相应地降低了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要求,因此大大拓宽了能够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范围,这将使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事实上获得与注册商标一样的效力,从而极大地冲击了商标权注册制度的功能,妨碍他人选择和使用商标的自由,并且导致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和商标抢注者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呈现出处理结果极不公平的现象。
商标抢注因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加之知识产权在如今越来越重要,所以造成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商标抢注来获得大量非法利益。一般来说,商标抢注对正常商业行为中的商标使用造成了困扰,严重的可以会对商标的使用者造成破产。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对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应当进行控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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