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恶意抢注条款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恶意注册如何判定?
1、“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2、“未注册”的判定
“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3、“相关公众”的判定
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4、“已经使用”的判定“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商标恶意抢注会扰乱市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我国商标法中有明确条款对商标恶意抢注认定做出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其它人的在先权利,对于他人已经使用的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能用不当手段恶意抢注,否则即使抢注也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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