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商标权人依法获得的权利,受到发了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想要不劳而获的人存在。通过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来谋取利益。那么侵犯商标权怎么办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帮助您理解维权的相关知识。
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西民四初字第00041号
原告X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案情:2003年4月14日,XX公司取得了“XX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等。期限为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注册证号为第3XXXXX号。2002年3月12日“X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XX袜子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2011年10月28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出具西工商新处字【2011】第1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1年4月,陈某某从一推销人员处购进外包装上有“XX、中国驰名商标,制造商:XXXX有限公司”字样的袜子2箱另1包(1000余双),每双5元。后以每包5.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但未被销售即被查。经查XX商标为XX公司的注册商标,陈某某对其销售的袜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经鉴定,认定是假冒产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XX”字样的袜子2箱1包(1000余双)。
XX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本院提交差旅费2555·3元、律师费的票据。除合理支出外广告费25556元、实际损失42000元、荣誉名誉损失10万元。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XXX有限公司享有的“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XXXX有限公司损失22000元。
审判长:唐某某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史某
XXXX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某
二、商标权的保护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
(1)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2)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2、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
3、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通过对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商标侵权首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侵权人进行罚款。最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商标的侵权的认定与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律图小编建议您的商标权出现纠纷时,向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能帮助您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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