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相关知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1] 。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
重新报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备案程序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综上所述,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的商标在市场上就具备了独占性,只有注册者才有权利使用或者授权给别人有偿性的使用,所以当注册者想用通过授权的形式来获得更多的利润的话必须签订相应的许可合同,而合同中就必须要注明与许可有关的各种权利义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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