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因此,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我们认为不应当规定缓刑适用的绝对排除条件,而应该规定相对的排除条件。原因在于:缓刑的排除条件目的在于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使得缓刑适用的真正达到公正全面;不能规定绝对性的排除条件,因为绝对性的排除会导致法官在缓刑适用问题存在缺陷。这点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抽象的缓刑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已经出现了不少缓刑适用不当的案件。相对的排除条件可以将判定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中的主体个人情况作为标准。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人的学习、生活环境等一系列因素作为排除条件的判定标准。这样通过对犯罪人综合、全面的考察分析,可以使缓刑适用的更加正确、公正。
在我国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适用缓刑的犯罪者,需要符合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对社会没有危害的犯罪者,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标准,办理这类相关的缓刑申请。我国的相关办理单位按照这类情况进行相应的办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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