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还是注册在先?
在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商标以注册在先为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为原则。通俗的讲可以说商标谁先注册了就是谁的。
在中国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冲突在特殊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二、商标使用期限有哪些规定?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上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的归属原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只要谁先申请谁就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使用权利,如果他人在没有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之下而使用此商标,那么这种行为完全侵犯了商标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商标拥有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所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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