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境外商标注册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6.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
5.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猪八戒可提供)
6.商标权权属保证书。(可咨询八戒商标顾问索要)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3.办理程序:受理——审核——领款——拨付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3.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总的来说,商标注册首先需要检索商标名字是否可以注册,不能注册需换名字,如果可以,则要看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注册,对应的提交资料,就可办理了。专利申报则首先需要进行技术专利查新,如果没有相近或相同的技术已经申报专利的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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