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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的特征包括了什么

一、注册人的独占性

常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

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且可接受准确无误的商品相关来源信息。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可分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有效相关规定,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其核准使用范围内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服务、服务设施上,其他任何个人或行为组织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进行,许可或转让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界限,并履行一相关法律手续。

二、商标的时效性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的情况,则就不再受享受法律的有效保护。各国的相关商标法,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自然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的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或未进行办理的,经申请,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个自然年份,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开始计算。期满且未办理相关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相关的注册商标

三、商标的地域性

商标的地域性指的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的所属国家享受相关的法律保护,非注册的国家没有相关的保护义务。我国注册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则须分别在这些国家单独进行合法的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可在其相关协定的成员国申请法律保护的延伸。

四、商标的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巨大的、无形的财产。商标专用权整体是整体智力的成果,凝聚权利人的全部心血与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社会物质财富,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进行表现,但载体本身并不存在较大的经济价值,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的只可是载体所蕴含的相关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一系列等,其商标的相关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的本身却是包含极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价值的评估,这些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且还占据着相当大的一部分。

五、商标的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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