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电影名字商标会不会侵权?
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知名电影的名字肯定是不行的。
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也可以进行商标查询,可以自行检索。
商标申请流程:商标注册一般分为个人和公司申请两种。
个人申请所需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
(2)个体户执照复印件 ;
(3)商标注册申请书;
(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公司申请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
2、商标注册申请书;
3、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流程总的来说大概需要14-16个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 实质审查(9个月),公告(3个月), 发证(2个月左右)。
电影名称可以作为商标被申请注册。至于侵权的问题,因为电影本身享有著作权,但名称是简单的文字的组合,不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所以一般不享有著作权。因此用电影名字注册的商标并不涉及侵犯电影著作权。
至于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就要根据商标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主要还是看他人有没有在你之前用同样的名字在同样或类似商品下申请注册商标。
一、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影视作品名称是制片者对于一部影视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观众选择影视作品的一个标识。因此,影视作品名称对于一部影视作品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却不能一概而论。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或“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
二、影视作品名称的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又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的影视作品名称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像“无间道”、“恋爱中的宝贝”这样的电影名称,它们不是来源于通用词汇,更非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所得,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并很好的概括了影片的主题,所以这样的影片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同时意味着,像“英雄”这样的影片名称,由于是来源于通用词汇,缺乏独创性,就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上只是理论探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种类中并没有包括影视作品名称,因此影视作品名称在我国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似乎仍是一个悬念,这也是许多人反对给予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理由。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给予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保护,但也没有明确禁止,著作权法第三条在列举作品种类时所使用的字样是“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这说明该条是一种开放性的列举,而非封闭性的列举,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并不仅限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种类,在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那些没有被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但符合作品构成要素的作品纳入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中。所以,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影视作品名称列为作品的种类之中并不足以构成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理由,相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开放性规定为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电影制作方注明严谨抢注商标,即构成侵权。注册之前可以与电影制作方进行沟通,取得对方同意,也可以进行注册。总之,抢注商标应该及时、快速,如果与其他公司商标一致,可能会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甚至被起诉,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