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抢注商标限制措施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4、申请撤销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若被恶意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及同时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取得该商标权利。
5、通过谈判协商受让该商标
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商标权益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通常要花费几万、几百万甚至千万的代价购买(受让)该商标。
二、什么行为是恶意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理应制止。
综上所述,商标对于知名企业来说是巨大的无形资产,现实生活中不少小企业会效仿知名企业商标,甚至是恶意抢注,企业限制这种情况发生,就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商标评议阶段,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经过协商调解无效的,还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