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等。在审判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商标或服务是否为同种或类似,是认定是否为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事实。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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