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法》
第57条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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