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
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
涉外商标的管理形式
商标注册及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市场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加强涉外商标的管理,是维护一个国家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所以,各国政府都相当重视这一问题。为此,各国政府都制订了相应的涉外商标管理法规和政策。而且,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形式和内容。从性质上划分,涉外商标管理包括两种形式:
(1)形式管理。是一般性管理,检查注册商标各种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权所有人是否按照核定的图形、文字、注册人名义、地址、商品范围严格使用商标。
(2)实质管理。是对外国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商标所有人是否遵守本国法律规定,有否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种根本性管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已成为我国不可杜绝的事情,但是对于商标抢注我国也是制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就是让商标的拥有人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自己的产品出售之前一定要要进行注册才能够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产品,也防止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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