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屡禁不止,不仅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侵扰,也损害了诚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法》责任条款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以法律责任为中心,借鉴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结合《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司法规制路径。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可视为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等未注册标识,可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规制。
二、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注册?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分销商恶意抢注商标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综上所述,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商品和服务的对外形象,关系到企业的根本经济利益。有的大企业会采取分销的方式销售产品,商标会授权对方使用。如果分销商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作为受害企业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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