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商标权实质上是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即“一定界限内对于外界之事物有完全支配权”,以全面的对物之支配为内容,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商标权与所有权在独占性、专有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决定了商标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物权,在权利客体、保护期限等方面有着一定差别。
二、商标权的特征
1、商标权的客体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权的本质的特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属于知识产品的范畴。
2、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确定性
对商标权的权利范围而言,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是由使用权和禁止权两部分组成,即他们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上享有专有权。注册之商标,并无绝对之权利,而只限于某商品之相对权而矣,也即商标专有权对于商业自由之原则的限制,不能超越该项立法所需要之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权的内容之一—禁止权的权利范围大于商标的专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其组合。
3、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商标权人在法定保护期届满后,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续展。通过这种程序,商标权人可以一直使用该注册商标。反之,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不续展或主动放弃商标权而终止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性质与其特点是有区别的,性质是从本质上考虑的,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就是商标的性质,这与其他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一致的。故此其他主体,若是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商标的所有权,那么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可以有权侵权者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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