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爱一行,干一行,才会进而精一行,所谓的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就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所在领域的知识不断研究和琢磨才能够在同一领域拔尖儿的。就像是很多人在第一次听到商号权的时候都觉得非常诧异,那业界人士肯定就非常的关注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具体的规定了。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侵权行为。
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构成商号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2)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号。只有使用了他人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3)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商号导致其与他人的营业被误认。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如何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呢?一般而言对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人开始使用该商号的时期、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如果他人在同一地区,在同一种营业上使用同一商号,则推定该他人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由该他人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自己使用该商号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就必须停止使用该商号。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驰名商号是在一定地区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交易上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号。驰名商号经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如许多者字号。驰名商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往往凝聚着经营者多年的心血,具有较大的潜在的价值,所以更易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不仅仅局限于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而且现在的企业一般都进行多种经营,冒用异种营业的有名商号的情况并非少见。如同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样,对驰名商号也应予以扩大保护,以防他人利用驰名商号“白坐车”(free ride)从而引起驰名商号的吸引力“淡化”。对驰名商号的保护,不能只局限于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而应予以扩大保护。其保护的范围可以超越这一地区,并且在这一地区的异种营业也不能使用该驰名商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到那些驰名商号。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我们从中来研究一下我国对商号保护的情况。
二、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商号,又称为商事名称,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不仅可以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减少和避免交易中的混乱,而且对维护公平竞争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号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号是商事经营主体的名称。
商号是区分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一般而言,在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应使用不同的商号。商号不同于商标,商标只是区分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法律对商号的保护仅限于商号的名称,它保护不到商号的产品。但商号与商标也有一定的联系,有些商号由于历史久远,影响颇广,从而被用作商标,如“张小泉”剪刀厂就以“张小泉”作为剪刀的商标,有些商标由于知名度高,就被用作商号,比如“可口可乐”就被用到厂家的名称中。
2、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名称。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主体混乱和营业混乱。
3、商号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
商号不能脱离它所标志的主体而独立存在。
小编还是先来帮助普通民众们了解一下所谓的商号权,商号权其实就是特定的商事名称,有些比较知名的商标和商号是相同的,但实际上商号和商标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性质,我国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当中主要明确了保护的范围和具体的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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